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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卖的孩子 |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没办法,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专案组副组长、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如此坦言。但这种回到原点式的打拐结果让人不得不追问。
反对
可能会鼓励犯罪
解救出来的儿童到哪里寻找自己的幸福?到哪里寻找自己的人生天堂?警方在无奈之下,将孩子重新“送”到买主的家。这样做承载着太多的无奈,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承认,这么做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然而,打拐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却被消解了。让孩子回到买主的家,其形式和本质都显得很难堪。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或许是在“鼓励”犯罪。
被拐儿童的“天堂”不是买主的家。孩子可以领养,但却绝对不是“买”,这是违背法律,也违背人伦。“被拐儿童”如果回不到自己的家,他们该有另一个人生“天堂”。要么是福利院,要么是领养者的家。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被拐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问题就出在这儿。一方面福利院等机构“能力”有限,且国家投入过少,处境艰难;另一方面福利院等机构的监管也出现问题,一些福利院已经沦落为贩卖孩子的机构。据媒体报道,个别福利院通过涉外收养创收,来中国领养孩子的外国人,往往要签订一份内含“乙方自愿向甲方捐赠”的收养协议,捐款额为35000元,除此之外,国际领养过程中,公证费、材料费、服务费、证件费以及旅行费用繁多,这个过程下来,每领养一名中国儿童约花费3万美元。因此,除了加强对福利院等机构的投入,更应降低领养的门槛。如果孩子被领养,能够在职能部门的监管下幸福生活,无疑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被拐儿童的“天堂”不是买主的家,可“天堂”却需要政府来“建造”。
滨兵
理解
无奈中的人性化
将被拐儿童送回买主家中寄养,引起了一系列的反对之声。多重的法律和伦理不合,致使这一行为本应所体现出来的人性化一面被掩盖。事实上,以人为本方才是社会事务甚至法律所理应追求的最基本目标。山东聊城警方对被拐儿童送回买主家的处置方式,我们虽然不提倡,但也没有必要过分忧虑。
首先,被拐儿童暂时寄养在买主家里,并非完全无法无据,近日公安部就曾下发方案要求:“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
其次,在目前的救助制度和体系下,送回买主家是最好的方法。这正如聊城警方相关人员所感叹:“没办法,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在没有其他更好、更合理的办法的情况下,送回买主家寄养有何不可?
其三,送回买主家这一举措体现了细致入微的人性化关怀。许多儿童在被拐卖时年纪都比较小,他们在买主家里被抚养数月甚至数年,与买主一家多少有了一定的感情。在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由买主继续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
被拐卖儿童送回买主家寄养,是一种权宜之计。在明确买主犯罪事实、明确寄养性质等前提条件下,并无不可。需要我们思考与解决的问题其实是,暂时寄养之后,该如何处理?
刘鹏
评判
民政救济的尴尬
把被拐卖儿童送回买主家大大冲淡了解救行动本身的意义,除确认了婴儿被拐卖者的身份外,大家看不到什么实际效果。其实公安部早有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可是,在现实中,由于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民政部门很难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法律规定在现实面前碰壁,警方这样的处理方式,更像是对现实的妥协,固然能缓解一时的压力,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说到底,“被拐卖婴儿送回买主家”折射的是民政救济的尴尬,与其讨论警方此举是否恰当,不如关注民政救济保障的缺失。
很明显,当全社会都开始关注被拐卖儿童并且在为解救被拐卖儿童贡献自己的力量的时候,政府在这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远远没能跟得上现实的需要。警方的解救行为仅仅是确认了被拐卖婴儿的身份,而对于被拐卖儿童尤其是无人认领者的安置却依赖于完善的民政救济制度来保障。现在我们应该追问的不是警方为什么要这么干,而是政府的民政救济保障什么时候可以让警方不必这么无奈。
所以说,民众对警方这一做法的质疑,更像是递给政府的一份考卷,尽早实现民政救济能力的升级,适应“打拐”的需求,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而且,很明显,题目再难,政府也得做好,否则的话,把“被拐卖婴儿送回买主家”这样的选择就会成为警方安置无人认领的被拐卖婴儿的常态,而随之带来的必然是“打拐”工作震慑力的下降与此起彼伏的舆论质疑,这样的结果,绝对是整个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温国鹏
观察
别让孩子再受伤害
无人认领的获救儿童归宿问题,解决难度已超过“打拐”本身。将无人认领的孩子送回买主家合适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何必打拐?
而且,买主是违法者。让买主领养被解救的儿童,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即便考虑到孩子对养父母有情感依赖,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买主是否可以合法收养孩子,仍需要探讨。但当我们面临两难,孩子却在情与法的争论中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
再者,买主是整个人口拐卖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环,若没有他们这块“市场需求”的拉动,源头的拐卖行为将难以为继。如果无人认领的孩子被送回买主家这一做法得到广泛采纳,买主很容易产生“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客观上会大大削弱“打拐”行动对人贩子和买主的震慑作用,从而助长违法需求。
此外,问题还在于,打拐行动会让周围很多人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比如给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类歧视性的外号。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相当不利。
必须承认,家是医治孩子心灵创伤的最佳“良药”。我们有过为孤儿、轻度残疾儿“为孩子找一个家”的成功经验,目的是让孩子回归社会,培养他们的劳动、生活技能,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生活能力。那么,可不可以尝试为被解救儿童找一个家呢?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又可解决福利院的力有不逮之忧,当然前提是尊重孩子选择的意愿。可以说,这些被解救儿童的归宿问题解决不好,“打拐”行动就还不能画上圆满的句号,这些孩子也不能说获得了彻底解救。
廖水南
建议
打拐亟待法律引路
当打拐“走进死胡同”进退维谷,不能只让警方做无奈的选择,法律应该“挺身而出”,给陷入现实困境的打拐引条明路。法律应该本着最有利于被拐儿童成长的原则就有家难回的被拐儿童做出适应性规定或调整。对于“买主父母”收养心情诚恳迫切的,法律可以规定一个2年至4年的过渡观察期,在此期间内,如“买主父母”没有虐待等不良表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依然没有消息,即便“买主父母”已有子女,也应允许“买主父母”收养被拐儿童;如“买主父母”不愿再收养或在过渡观察期内有不良表现,民政部门应该承担起收养责任,政府应投入专项资金努力改善被拐儿童的成长条件;如在过渡观察期内被拐儿童找到了亲生父母,应安排儿童回家。
法律还应加大对父母贩卖亲生子女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一些具有犯罪倾向的父母,让他们杜绝邪念。此外,法律应提高非亲生婴儿户口登记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卡住“买孩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