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审判刘志军昭示法治精神】
这一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再次给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敲响了振聋发聩的警钟。
从刘志军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看,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之前,就有严重的犯罪行为。他在担任基层铁路分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的职级晋升提供帮助,为相关企业谋取特殊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巨额贿赂。随着职务升迁,权力变大,刘志军为自己、为他人谋利的“力度”越来越大,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至案发时,他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对国家清廉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大恶极,依法应当严惩。 [详细]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后审判长答记者问】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