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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惠民新政 医保报销比例提10个百分点
发布时间:2011-7-12
  7月11日,省人社厅公布惠民新政,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普提10个百分点。

  城镇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报销75%、85%、90%,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分别报销60%、70%、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

  我省同时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而言,这意味着医保卡(部分地区已换发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扩大。比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都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

  新政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与原来相比,不但统一了全省支付标准,而且又提高了5个百分点。

  今后,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这同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原政策规定相比,调整待遇后的起付标准降低了7.6个百分点,仅为去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4%。

  我省还新增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因病致残的参保人员进行相对应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比原来提高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6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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