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实名制实施近一个月,未见“卡贿”举报,检察官认为:
单向“购卡实名”难遏行贿腐败
购物卡实名制实施近一个月,本市检察机关还没有接到一个来自商业单位的举报。实名制到底能不能抑制腐败?对此,检察官认为虽然有一定制约作用,但仅仅“单向实名”不可能从源头遏制“卡行贿”。
现状:单向“购卡实名”难禁行贿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李惠明分析,金额1000元以上的购物卡才实行实名制,那么最容易的应对手段就是“化整为零”——买两张500元的购物卡。
有些贪官拒收大额购物卡,转而开出“购物单”,交由行贿人购买,自己完全不会暴露。这样,实名制反而催生犯罪过程更为隐蔽,加大了侦破难度。
另一方面,实名制购物,商业单位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但商场本身是既得利益者,依靠其举报,几乎是妄想。“目前,商场对于购物卡消费和现金消费并没有区分管理,票据一般只保留三个月,还没案发呢,证据就被商场毁掉了。”李惠明认为,仅仅规定单向的“购卡实名”,不可能遏制腐败。
建议:延长卡消费票据保存期
李惠明建议,落实实名制,必须配套建立后续措施——消费实名、商场举报机制以及账单保存制度。
“落实消费实名,这样检察机关就能完整掌握一张卡的走向,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演变为行贿工具。”李惠明举例说,持购物卡消费时,不能仅靠签字,必须出示身份证,这样无论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都会担心留下直接的犯罪证据而放弃卡行贿。
此外,为了防止卡行贿化整为零,相关部门应该规定商场对多卡消费实行卡号登记,发现可疑主动举报,否则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朝阳检察院统计,近五年受贿案件中,用购物卡行贿的占到46%,而石景山检察院统计,2009年这一数字高达83.3%。”李惠明无奈地说,实际办案中,检察机关虽然发现了贪官家中有大量购物卡,但无法证实卡的来源和走向,因此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令贪官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商场登记了购物卡号,好比登记了卡的“身份证”,然后各商场再统一联网到相关部门,这样,检察机关发现可疑的购物卡时,只要输入卡号,就能知道行贿人和受贿人是谁。
李惠明还建议,商场应该把卡消费和现金消费区别管理,例如,延长卡消费的票据保存期限,至少保存1年以上。因为,受贿案件自犯罪到案发,一般有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消费票据作为原始证明是最有力的证据。“或者把纸制票据做成电子版,进一步延长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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